协会简介
无锡市应急管理协会简介
(更新于2024年11月30日)
无锡市应急管理协会成立于2002年6月28日,(原名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是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型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现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310多个。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力量。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学术交流活动; 三、 接受委托承担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论证、评估、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与推广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四、 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平台作用,组织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工作; 五、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六、 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10-85402300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东路337号1309室
微信公众号:无锡市应急管理协会
无锡市应急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无锡市应急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东路337号13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域的调查研究、宣传;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三) 安全科技项目论证、评估;
(四) 组织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主要以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为主,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
个人会员主要是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安全监督、应急管理系统的有关负责人、科研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等。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 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在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 审查合格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取得有关资料和信息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具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 积极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八) 决定本协会名称变更终止等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九)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十)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及经费收支情况;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多不超过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具有领导和组织能力;
(八)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召集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会议与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拟订内部规章制度,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性收入,用于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发生其它应当终止事项的。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0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经2019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3.理事单位:2000元/年;
4.会员单位:1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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